引言
巴西,作为拉丁美洲最大的经济体以及金砖国家的重要成员,在资源禀赋、产业布局、政策环境及市场潜力等多个方面展现出对外国投资者的强大吸引力。凭借其独特的优势与发展潜力,巴西正日益成为中国企业Going Global过程中寻找投资和并购标的的重点目的地之一。
本文旨在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关于巴西公司和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般性介绍,助力中国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巴西投资与并购机遇。
巴西为大陆法系国家。巴西公司和公司并购通常涉及适用以下重要法律法规:
(1)《民法典》(Civil Code)[1]:适用于广泛的民事与商事事务,较为特别的是,巴西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Ltda.)并未由专门立法规范,而是直接由《民法典》中的章节立法加以规定;
(2)《公司法》(Corporation Law)[2]:适用于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或S.A.),规范与股份公司设立、治理、运营等相关的各类事项;
(3)《资本市场法》(Capital Markets Law)[3]:适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事务,以及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相关活动;
(4)巴西交易委员会(Comissão de Valores Mobiliários,简称CVM)法规:对上市公司而言,CVM颁布的各类规则也适用,涵盖公司重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义务、利益冲突以及董事职责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信息,2024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与巴西交易委员会在北京更新签署了《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强化了中巴资本市场监管合作机制;
(5)《竞争法》(Competition Law)[4]:适用于涉及巴西公司的并购交易中可能触发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相关监管;
(6)税务法律规定:与全球多数国家和法域一样,巴西税制复杂,税务因素在并购交易的架构设计中具有关键或决定性的影响;
(7)其他特定行业监管规定:由具管辖权的巴西行业监管机构制定,适用于相关特定行业内的并购交易主体。
(1)在巴西的跨境并购交易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然而,巴西卖方通常更倾向于适用巴西法律。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如中国法律),则对于需要在巴西境内执行的、受外国法律管辖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首先在该外国法域(如中国)取得终局判决,之后再向巴西高等法院(Superior Tribunal de Justiça,简称STJ)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该程序不仅繁琐,且通常耗时较长。
(2)此外,根据巴西《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巴西股份公司股东之间就其相互关系所订立的股东协议,只有在遵循并适用巴西法律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包括请求法院强制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情形。
巴西总体上对外国投资持欢迎和鼓励态度,针对外资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较少。外国投资者在巴西享有国民待遇。1995年,巴西通过了多项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集中于经济自由化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变革是取消了宪法中对巴西本国资本与外资的区分,为外国投资的进入巴西铺平了道路。
目前,外国投资者在巴西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业的投资活动:
(1)核能开发与利用;
(2)医疗卫生服务(特定情形下可有限度开放);
(3)邮政与电报服务;
(4)航空航天领域(包括卫星发射及相关军事用途技术)。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巴西从事以下领域的投资活动,仍需获得巴西政府的许可或授权:
(1)购买或租赁位于巴西边境地区或超过特定面积的农村土地(包括由外资控股的巴西公司购买或租赁);
(2)持有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公司的股份(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3)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必须由巴西公民或在巴西设立的公司进行,若涉及边境地区,还需事先获得政府授权;
(4)从事博彩经营活动,运营方必须是在巴西设立的法人实体,且至少需有一位巴西合伙人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Banco Central do Brasil,简称BCB)进行登记,以确保利润和资本的汇回。
巴西《民法典》和《公司法》确立了适用于各类商事组织形式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Ltda.)和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或S.A.)是最常见的外国投资者在巴西的企业形式,本文重点对这两类公司进行比较和介绍。
1、巴西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Ltda.)
巴西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受巴西《民法典》规范,并且仅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补充适用巴西《公司法》规定。
巴西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营相对简单,组织和管理程序较少,手续较为简便。
巴西有限责任公司由管理人员(Officers/Managers)负责日常运营。公司可选择设立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如设立,则由董事会负责作出重大业务决策并监督公司整体事务。管理人员必须为自然人,并由董事会或(如未设董事会)股权持有人(Quotaholders)会议任命;董事则由股权持有人选举产生。公司的管理架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巴西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或S.A.)
巴西股份公司适用于多种商业和投资活动。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立和运营相对简单,但相比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循更多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法律程序,例如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部分公司行为的公告义务。
巴西股份公司由管理人员(Officers/Managers)负责日常运营,在特定情况下设立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负责重大决策并监督公司整体事务。管理人员必须为自然人,并由董事会任命;若未设董事会,则由股东大会任命。董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巴西股份公司的管理架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某些公司类型(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强制性要求。
3、公司设立一般性程序
|
事项 |
详细说明 |
1 |
确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Ltda.)或者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或S.A.) |
2 |
法定代表人 |
指定一名巴西公民或持永久签证的外国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注册及运营,签署正式的授权书(POA),并在巴西进行公证 |
3 |
查名 |
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stitut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简称INPI)进行公司名称查询 |
4 |
审查及公证公司章程 |
准备公司章程,内容需包括公司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投资额、股东信息等,由巴西注册律师进行审查及公证 |
5 |
申请税务登记 |
申请公司税号(Cadastro Nacional da Pessoa Jurídica,简称CNPJ)或自然人税号(Cadastro de Pessoas Físicas,简称CPF),前述申请由税务局受理 |
6 |
提交注册文件 |
提交文件至国家商业登记局进行公司注册,取得公司识别号码(Número de Identificação do Registro de Empresa,简称NIRE)。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税务登记证明等 |
7 |
CNPJ注册申请 |
向巴西联邦税务局提交税号CNPJ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公司即正式成立,并可以开展商业活动 |
8 |
银行开户与资本注入 |
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并根据公司章程要求注入注册资本 |
9 |
其他 |
其他监管机构许可或银行的合规事项 |
1、股东权利
(1)公司治理参与权 -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普通股股东通常适用“一股一票”原则,但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其可发行具有最多每股10个投票权的特殊普通股。公司也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但可获得优先分红、固定或最低股息等经济权益。
(2)重大事项决策权 - 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具有强制决策权
类别 |
具体事项示例 |
特别关注示例 |
章程修订 |
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
需要公告修改内容及法律影响 |
资本运作 |
发行债券、购股权证、出售重大资产等 |
股份公司资产交易超总资产50%以上一般需要股东会批准 |
组织结构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申请、清算人任命 |
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细节 |
财务监督 |
年度财务报告核准、管理层账目审计 |
控股股东违规批准账目需担责 |
(3)会议参与与表决机制 - 股东可通过现场、非现场、和线上线下结合会议行使权利,需遵守以下规则:
会议召集:原则上由董事会发起,但股东可要求召开特定事项会议;
代理投票:允许委托其他股东、董事或律师代为表决;
书面决议:非上市股份公司可通过全体股东签署会议纪要替代会议;
信息获取:召集公告需包含议程、章程修订对比说明(上市公司强制要求)。
(4)控股股东责任 - 控股股东滥用权力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形例如:
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任命不称职董事;
蓄意批准虚假财务报告;
任何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小股东需提供诉讼担保。
(5)股东有限责任和例外 - 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利用公司实施违法行为;
特殊领域责任:在消费者保护、反垄断、环境法领域,法院可能采用更宽松的追责标准;
章程违反:若公司行为违反章程规定且损害第三方权益,股东可能被追责。
2、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方向并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始终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法律义务。
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巴西《公司法》规定如下: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须至少配备2名或20%独立董事(以较高者为准),且需每年评估独立性(如近三年未任职公司或控股股东、无亲属关系等);
人员构成:最低3名成员,巴西法律未强制规定董事会人数上限,但巴西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指南(Instituto Brasileiro de Governança Corporativa,简称IBGC)建议巴西大型企业董事会不超过11人;
任职资格:禁止有犯罪记录、利益冲突或竞争公司任职者担任。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例如:
制定公司整体业务战略;
选举及解聘高管并明确其职责、监督高管履职情况(如随时审查账簿记录及合同信息);
召集股东大会;
对管理层报告及财务账目发表意见;
以及批准固定资产处置、担保授权和审计师任免等重大事项。
董事需履行以下基本职责:勤勉义务(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履行职责)、忠诚义务(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申报持股情况和重大事项)。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必须回避相关决策,并在会议记录中如实披露冲突情况。若董事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东可依法追责,其中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巴西于2021年颁布的新规,上市股份公司(不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CEO)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以增强巴西上市公司治理的独立性与透明度[5]。
1、交易结构——股权交易或资产交易
在巴西,公司、业务或资产的并购交易通常通过买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资产所有人签署股权或资产购买协议来完成。在交易结构方面,巴西的市场惯例更倾向于采取股权收购而非资产收购或业务收购。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转让通常在税务上对买卖双方均不利,同时其程序相较股权收购更为复杂繁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巴西,资产(业务)收购与股权收购在债务继承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尤其是涉及整个企业或其实质部分的资产转让。尽管巴西《破产法》(Bankruptcy Law)[6]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司法重整程序中的独立生产单位(Unidade Produtiva Isolada))对某些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障债务提供豁免保护,但通常适用的原则是:标的资产(业务)所附带的债务可能随资产一并转移,由买方继承。
具体情况例如:
(1)巴西《Clean Company Act》:巴西《Clean Company Act》是巴西的反腐败反贿赂主要立法,确立巴西企业的合规责任体系。根据该法,巴西公司可因其员工、供应商或承包商在与公职人员(包括巴西及外国官员)交往过程中实施的腐败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巴西《Clean Company Act》规定继承责任原则,即在公司重组、合并、收购或分立的情形下,原企业的法律责任仍将由继承实体承担。
(2)特定资产附随的责任(Propter Rem):部分责任因其固有地附属于特定资产,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通常不可被排除。例如:环境损害责任、不动产税负债等通常被视为与不动产等资产一体附随,买方在收购此类资产时需承继相关义务和责任。
2、公司所有权转移手续
如前所述,根据巴西法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或Ltda.)和股份公司(Sociedade Anônima或S.A.)。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通过《公司章程》中列明的出资份额(Quotas)体现;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则依据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份(Ações)确定(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或通过托管机构账户记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部分大型非上市公司)。
因此,出资份额(Quotas)或股份(Ações)的转让须依照不同巴西企业类型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于巴西有限责任公司,买方须确认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
对于巴西非上市股份公司,买方须确认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变更;
对于巴西上市公司及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买方须确认由托管机构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在资产转让方面,巴西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通过实际交付(占有)实现转移,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则必须通过在不动产登记处完成产权登记变更方可生效。
3、巴西经营者集中监管
如果交易触发巴西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各方需要向巴西反垄断机构(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ômica,简称CADE)申报。具体而言,强制申报的标准包括:
交易在巴西产生实际或潜在影响;
交易各方所属的经济集团符合法定的营业额门槛:交易一方所属经济集团在前一年度的巴西年营业收入或业务量超过7.5亿巴西雷亚尔、且交易另一方所属经济集团在前一年度的巴西年营业收入或业务量超过7,500万巴西雷亚尔,这里,“经济集团”的认定标准非常广泛,包括所有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以及由该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其他公司。
此外,即使交易未达到强制申报门槛,巴西反垄断审查机构CADE仍可在交易完成一年内主动要求补充申报,并有权责令当事方进行资产剥离等纠正措施。
4、巴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2024年10月29日,巴西交易委员会(CVM)发布了第215号决议(CVM Resolution 215),建立了一套全新的要约收购监管制度,旨在降低监管成本、提升市场效率。该决议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调整了确定要约收购价格的标准。根据新规,发行人或要约买方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不经估值报告,选择更灵活、市场化的方式确定收购价格,例如:在交易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前提下,基于不早于提交要约收购注册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的法律交易价格、或者基于过去12个月内,在目标公司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上,同类型和类别所达到的最高单价,等等。
此外,CVM第215号决议还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可豁免进行股份拍卖程序(Auction of Shares):(1)要约收购面向的股东人数少于100人的;(2)要约收购面向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且进行拍卖所需的成本超过要约总金额的10%的。
*** *** ***
In China For Global – j9九游会出海业务和跨境并购团队与您同行!
[1] Civil Code, Law 10,406 of 10 January 2002.
[2] Corporation Law, Law 6,404 of 15 December 1976.
[3] Capital Markets Law, Law 6,385 of 7 December 1976.
[4] Competition Law, Law 12,529 of 30 November 2011.
[5] In 2021, Brazil enacted Law No. 14,195/2021 (also known as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Law") which prohibits publicly held companies from having the same person serve as both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and the Chairpers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6] Bankruptcy Law, Law 11,101/2005, as amended by Law 14,112/2020.
j9九游会出海新时代
One-stop full-range services, guaranteed with best matched expertise.